
渝毕办〔2007〕4号
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校毕业生
人事代理工作的通知
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:
为全面贯彻落实200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,大力完善服务体系、创新服务手段、丰富服务内容、提高服务水平,为毕业生的顺利就业创造条件,经与有关政府人事部门协商,决定对全市2007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开展人事代理服务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人事代理对象
2007年应届高校毕业生。
二、人事代理内容
(一)人事档案管理及相关服务
1.接收、保管、整理、转递毕业生人事档案,接转行政、工资关系;对毕业生的有关材料,经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确认符合归档条件的,及时归入档案;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人事证明,如档案存放证明、报考公务员、研究生的证明等。
2.按照规定为毕业生计算工龄、调整档案工资。
3.协助办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认定和考评有关手续。
4.根据工作单位出具的考核鉴定,办理转正定级手续。
5.按照党章团章规定协助接转毕业生党、团组织关系。
(二)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人才集体户口落户手续。
(三)协助毕业生办理养老保险、失业保险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相关手续。
(四)提供人事政策咨询。
(五)协助毕业生参加职称考试、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培训。
(六)办理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的聘用合同鉴证。
三、工作要求
(一)人事代理服务能解决高校毕业生在工龄计算、职称评定、档案工资调整、办理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实际问题,对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、解决毕业生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。各高校要高度重视,制定工作方案,保证毕业生人事代理工作顺利进行。
(二)各高校要加大宣传力度,通过各种方式在毕业生中做好人事代理的推广宣传工作。要发动班主任、辅导员参与宣传,让毕业生了解人事代理对自身权益的保障作用,把宣传教育工作做实做细。
(三)为简化手续、方便管理,经与政府人事部门协商,各高校毕业生可委托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代办人事代理,人事代理服务费按照每人每年200元的优惠价格收取。
(四)对需要办理人事代理的毕业生,在2007年7月1日前由学校按以下方式集中办理:毕业生签订《委托代办人事代理协议书》(见附件1),缴纳相关费用后由学校统一汇总,并将《协议书》、汇总表(见附件2)和毕业生档案转至“中心”。
(五)2007年7月1日后,由毕业生自行到“中心”办理人事代理手续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