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:
为贯彻落实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,做好2007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方案制作工作,现就毕业生调整改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基本原则
毕业生就业方案一经下达,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,确因特殊情况可以调整改派。下列情况可以申请调整改派:
(一)用人单位因故撤消、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或称谓有误;
(二)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,同意解除就业协议;
(三)待就业毕业生在两年内找到接收单位;
(四)根据就业方案导致的《报到证》打印有误;
(五)其他特殊原因。
二、办理程序
(一)已就业毕业生的调整改派
1、所需材料:(1)与就业单位签订的《就业协议书》(或接收函)原件;(2)原就业单位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;(3)原《报到证》;(4)《调整改派审批表》。
2、凭以上材料(在中心托管档案、户口和办理人事代理的毕业生不需出具《调整改派审批表》)到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办理新的就业《报到证》。
(二)待就业毕业生的调整改派
1、所需材料:(1)与就业单位签订的《就业协议书》(或接收函)原件;(2)原《报到证》;(3)《调整改派审批表》。
2、凭以上材料(在中心托管档案、户口和办理人事代理的毕业生不需出具《调整改派审批表》)到中心办理新的就业《报到证》。
三、办理时限
为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,今年6月20日—7月15日期间不接受毕业生个人调整改派,由学校集中统一办理。凡集中办理调整改派人数在5人以上(含5人)的,学校必须同时上报这部分学生的就业方案数据库。
四、收费标准
毕业生调整改派按照如下标准收取毕业生就业服务费:
(一)已就业毕业生调整至新的就业单位,按50元/次·人收取;
(二)原来没有发放《报到证》的,按10元/次·人收取;
(三)其它类型调整改派按30元/次·人收取;
(四)参加西部计划、三支一扶、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毕业生,调整改派免收就业服务费。
二○○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