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2007年全市普通高校 毕业生档案户口迁转的若干规定
各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:
2007届高校毕业生即将派遣离校,毕业生档案户口也将随之迁转。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07〕26号)精神,进一步加强毕业生档案户口的管理工作,现就2007年全市高校毕业生档案户口迁转规定如下:
一、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档案户口迁转有明确要求的,应按用人单位的指定迁转(即迁入①有档案管理权限的用人单位;②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;③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经其授权的其它管理机构)。
二、凡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档案户口迁转没有明确要求的,应按如下途径迁转档案户口:
1、毕业生没有申请托管的,迁转至原籍;
2、毕业生申请托管的,迁转至托管部门;
3、根据毕业生自愿原则,其档案户口可以分别迁转至国家允许的部门或管理机构。
三、灵活就业,未就业,申请出国(境)、不就业毕业生的户口档案均应迁转至原籍或毕业生申请的托管部门。
四、所有申请托管档案户口的毕业生,各校均须凭托管部门盖有印章的书面协议(或函件)迁转档案户口。
五、参加选调生、西部计划、三支一扶、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毕业生,其档案户口按其相关文件规定迁转。
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|